浙江乡镇领导干部任用办法新意迭出用人失察须担责能力较弱应降职岳亮德
两种情况下必须引咎辞职,考察组要对考察材料负责,谁用人失察就追究谁的责任。在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的《乡镇领导干部任用实施办法》中可以发现,浙江省正在酝酿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乡镇领导干部一级具备了雏形。 两种情况下必须引咎辞职 在两种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即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而且,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考察组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对于干部任前考察,办法也给出了细致的规定:考察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且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这就要求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全部责任。 不适宜现职就降职使用 办法规定,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具体为,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不再保留原来的待遇,其待遇按照降职后的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用人失察要追究责任 今后,选人、用人也要承担责任了。因为,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要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岳亮德)
|